荷兰1991年植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5页(207字)

荷兰政府为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1976年12月制定,后经多次修改的《植物健康条例》和1990年9月修订的《植物检疫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即禁止从加拿大、美国、日本、朝鲜、中国(含台湾省)进口针叶树植物;以及进口原产于这些国家的针叶树木材、木片、木屑、废木材,必须经干燥处理,其含水量低于20%。根据这一规定,上述国家出口荷兰针叶树盆景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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