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授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3页(271字)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经营委员会为实施本法,可制订规章,可以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一类事项作出规定:(1)自然保护还可以被利用的条件;(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为任何特定行为;(3)规定进入及具体利用自然保护区或依本法作某件事件支付的费用;(4)规定违反本法制订之规章之行为或过失系违法,及就该违法行为处以一种以上的处罚,即罚款、监禁、没收;但是,本规章规定的罚款不得超过500美元,监禁处罚不得超过6个月;(5)规定某种对动物或其他物品捕获的方法有理由被认为是业已实施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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