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然保护区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2页(182字)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1)自然保护区全体委员会享有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所有权力,并可为此目的任命并雇佣其认为必要的官员、警卫和服务人员。(2)任何由委员会雇佣的官员或服务人员,从刑法典的意义上讲,应被认为是公务员。上述人员可以经委员会的决议,被认为享有警察的所有权力,只要有关该任命的决议立即在公告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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