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愿自然保护区认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6页(689字)

法国《农村法典》第2卷自然保护中规定,除《刑事诉讼法典》列举的司法警察官兵外,下列人员均有资格对违反违章行为进行认证:(1)被任命的海关人员;(2)由负责自然保护的部长专为此目的任命、并宣过誓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也可以是被任命认证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狩猎和捕捞行为的人员;(3)被任命并宣过誓的区域从事对森林、狩猎、捕捞领域违章行为进行认证、卫生监察、保护动物、植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林业局人员;(4)被任命并让宣过誓的国家公园、国家狩猎局和捕捞最高委员会的人员;(5)保护措施涉及海洋国有地产和法国领海的,由1852年1月9日法令授权认证违反海洋捕捞条例的行为的人员以及负责海洋国有地产及领海治安的官员从事对违章行为的认证工作。法律还规定,由《农村法典》指定的人员撰写的笔录,在发现相反证据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对违章行为认证结束后的5个整天内将笔录递交给或邮寄给共和国检察官,否则以无效论处。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有资格对发生在保护区内海洋部分违反有关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认证。此类工作人员同由负责商船和海洋捕捞的部长专门为此任命,并让宣过誓。此类工作人员的笔录,在发现相反证据之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的笔录同样应递交给或邮寄给共和国检察官。笔录涉及海洋捕捞的,应邮寄一份笔录复制件给海洋事务局的负责人。为履行其职务,《农村法典》指出的人员有权视察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圈,以确认发生在其内的违章行为。妨碍上述人员履行职责,特别地拒绝他们进入自然保护区者被处以规定的处罚。必要时,被处以《刑法典》第209条及其后续条款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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