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7页(403字)
法国1985年7月18日,法国颁布法律规定:(1)为落实《城市化法典》中提及的政策,省里可以通过省议会决议设立敏感自然地区保护税。此项税可以代替省里用于下列开支的包干分摊费;(2)为经过友好协商征用或行使《城市化法典》赋予的优先购买权购得土地或拥有和使用土地全部社会权利的开支;为治理和维护属于本省范围内,对公众开放的林化与否的自然地区的开支;(3)分摊由保护海滨湖边研究院、某市镇或跨市镇合作公营机构购买土地或巴黎大区绿化局行使《城市化法典》赋予的优先购买权、受委托或代替省里行使这一权利购得土地并进行维护的开支;(4)税收款同样可以被用于对属于地方单位及其公营机构的或属于私人但省里同主人签订协议的自然地区(无论开放与否)的治理和维护工程;(5)敏感地区保护税的征收范围为全省;(6)征收对象为建筑物的新建、重建和扩建。其税基依照《税收总法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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