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生态保护区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9页(188字)

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第2节规定,农业部长应在本法颁布后10年内对划入原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有关保护事宜加以审查并就其所作确认报告总统;内政部长10年内对其管辖的属国家公园系统的那些无路可通的面积大于5000英亩的国家公园、文物古迹地或其他单位及岛屿、国家野生生物保护区或猎区进行一次审查,并就有关事宜的认定向总统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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