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生态保护区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9页(282字)

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第4节规定,如某州有土地或私人的土地已被据本法规划划为原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国有林地全部包围,则应给予这些州、私人或他们的权益的继承人以通过此林地到达该土地的权利,农业部长也可以联邦所有的土地等值交换这些州有的或私人所有的土地。本节还规定,授权农业部长可用国会专项基金购买位于已据本法划定为原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私人所有的土地。本法第5节规定,农业部长可收取位于据本法被划定为原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土地的各种天赋物及增殖物;授权农业部长和内政部长可收取私人捐款,并为进一步达到本法之目的而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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