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环境保全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0页(390字)

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规定:(1)国家负责起草并施行关于自然环境保全的基本的和综合的规划,为此每5年进行1次地形、地质、动植物区系的基础调查。(2)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建立固定的实验与研究体制,促进自然环境保全规划工作的研究与发展工作的开展,培训研究人员,同时应通过各种教育、宣传活动等,提高人们对保全自然环境的必要性的认识。(3)国家在制订及实施地区性发展规划、公共工程及其他措施时,应对自然环境的保全予以适当考虑。(4)地方公共团体应根据国家的规划,结合当地具体的自然与社会条件,依法负责起草和实施关于自然环境保全的规划。(5)企业的经营人在从事业务活动时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在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其自然环境保全规划时予以合作。(6)公民应积极地保全自然环境。在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其保全规划时予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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