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自然保护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7页(251字)

德国1976年《联邦自然保护法》第10条规定,根据各州法的规定,地产所有者及有权用地者有责任对自然保护及风景维护措施采取容忍的态度,但在实施这样的措施之后,地面的利用不得遭到破坏。第11条规定,维护责任在法律条文上是对居住区所作的要求,只要自然保护和风景保护的利益长期受到显着的影响,不能依法维护土地,而土地的维护又是适当的和希望这样做的,则各州应执行维护责任。各州可以公布有关容忍责任和维护责任的详细条例,例如,对于非居住区也可以推行这种维护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