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自然保护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49页(322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自然保护法》规定:(1)将下述自然物置于保护之下:①具有特殊的自然价值的区域;②自然名胜,其中包括:自然遗迹和具有纪念意义的自然遗迹;③自然奇珍品,其中包括:各种稀有的或其生存受到威胁的植物和动物种类,其中一部分或整体。(2)在自然遗迹及其附近地区禁止从事任何可能危及整个遗迹或改变其根本特征的工作。(3)通过完全禁止使用、部分禁止使用、将使用和流通置于控制之下等措施来保护所有珍稀、濒于绝迹的和受到威胁的植物和动物种类,保护其各个部分、发展形式和生活处所。(4)负责自然保护工作的区管理机关要对受到保护的自然物进行注册登记;共和国自然保护局对受到保护的自然物进行中央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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