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自然保护对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0页(400字)
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规定,在制定和批准地区结构计划与设计,以及建设、开发等活动的计划与设计时,要遵守不得破坏、毁灭、污染和丑化自然的要求;每年拨出必要资金来防止和消除对自然环境和天然财富造成的损害;农业用地使用者必须经常采取农业技术措施、生物学措施、土壤改良措施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以保护土壤及其肥力;地上、地下水源应予以保护,利用时不能造成枯竭和污染;林区要采取旨在迅速恢复,防火、防破坏、防虫害,防止非法采伐和过量放牧的森林经营措施,所有采伐区至迟要在采后一年造林绿化起来;对一些地区的典型的,或独具特色的,或代表一种特殊自然环境的自然风景要予以保护和爱护,在进行建设时,建筑和公用事业部负责采取预防性和恢复性措施,以保护风景和地区特色;要保护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对危害国民经济和人的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其数量要调节到对人和财产安全的程度。
上一篇:德国自然保护责任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