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圈养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2页(485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7节规定:(1)本节诸规定不适用于在1973年12月28日前被圈养的或被控制在一定环境中的物种,只要这种持有的目的与本法的目的不矛盾。但本节规定不适用于在商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鱼及野生动物。在涉及1973年12月28日前180天前发生的为本法所禁止的行为时,应有反证证明,在这些行动中捕获的鱼类及野生动物至1973年12月28日不会处于被圈养或处在被控制在一定环境中的状态。(2)(A)本节规定不适用于:(i)在《1978年濒于绝灭物种法修正案》生效之日合法地将它处于圈养或控制在一定环境中的各种猛禽;(ii)(i)所述的各种猛禽的雏。直至这些猛禽及它们的雏被放回自然界处于野生状态为止。(B)凡拥有A款所述的猛禽或猛禽的雏的人必须能举证证明该猛禽或猛禽的雏事实上不是本款所述意义上的猛禽且应当保存并在该部长有此要求时向该部长呈交有关编目及文件、记录。这些编目、文件、记录都是该部长认为为达到本款所述的目的而以条例规定必须呈交的。这些要求应避免与该部长制定的各种条例、规章的规定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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