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进出口港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3页(462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8节规定:(1)由美国管辖的人在内政部长指定的港口之外的港口向美国进口或自美国出口各种类、野生动物或植物(但下述甲壳动物及鱼产品除外):(A)未在据本法第三节规定颁布的名录中列为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B)为用于人类及动物消费而进口的或者为娱乐目的自美国管辖的水域或公海中猎捕的)即为违法。为便于本法的实施及降低实施费用,内政部长在经财政部长批准后,在发出召开公众意见听证会通告并召开该听证会后,应当颁发条例,指定进出口港。在进出口港发生变化时亦应颁发条例。内政部长可为了安全及公众健康的目的批准在他未指定的进出口港按他所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出口该种鱼类、野生动物或植物,也可以据他认为必要的其他理由,作出上述决定,但应在此种批准书中规定他认为适当的与本条的目的相一致的各种要求。(2)已被内政部长据有关规定在1973年12月27日前指定为进出口港的港口,在该部长另有规定之前,将被作为他据本条第1款规定指定的进出口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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