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3页(445字)

瑞士被誉为“世界花园”。20世纪70年代前,由于工业迅速发展,国内出现严重环境污染。70年代后,国家开始重视治理环境污染,并制定一系列联邦环境保护法律。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进入80年代,瑞士开始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为强化环境保护法律手段,在现行《联邦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规定,以作为制定各项具体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依据。《宪法》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可制定关于保护人及其自然环境不受损害和妨害的法规。(2)为了保证水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联邦可通过立法颁布符合整体利益的原则。(3)自然与风景保护属于各州的职权。联邦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护独特的风景胜地、历史古迹以及自然与文化纪念物;凡涉及普遍利益的,应保持其原状不受损害。联邦可通过提供资助的方式支持对自然与风景的保护,并可运用签约或征用等手段获得保存自然保护区、历史古迹以及具有全国性重要意义的纪念物。(4)联邦有权制定关于保护动物和植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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