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审查豁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3页(306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9节规定,该主管部长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刊出每一个豁免申请书的公告及他据本节规定颁发的豁免证书的公告。应在公告刊出30天内就该公告所涉及的申请书征求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收集各种书面材料及对此申请书提出的建议和异议。但在紧急情况下,即某濒于绝灭的动物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且对该申请人来说没有别的合理的变通办法可采用的情况下,该部长可以缩短该30天期限。但此种缩短期限决定应在颁发许可证或豁免证书之日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刊出。该部长所收到的作为该豁免申请书的组成部分的材料应当像处理此事过程在每一步骤的公开记录一样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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