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风景名胜保护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7页(349字)

1930年5月2日,法国颁布《重新组织对天然古迹和艺术、科学、历史、神话遗迹及风景名胜的保护的法律》规定:(1)在每个省创建一个被称作“风景名胜景点委员会”的委员会。省长为该委员会主席。其组成:7位国家代表、7位地方单位的代表和10位景点保护、生活环境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知名人士。10位知名人士中的一半由省长指定,另一半由省议会的议长指定。(2)创建一个被称作“风景名胜景点最高委员会”的风景名胜委员会,直属负责风景名胜的部长领导。(3)该委员会的主席为负责风景名胜的部长。其组成:由主管部长指定的12位有关部委的代表,由参、众两院分别指定的4位参议员和4位众议员以及由负责风景名胜的部长指定的10位保护风景名胜、生活环境和自然科学领域的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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