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历史古迹类型划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9页(525字)

法国1913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历史古迹的法律》规定,具有历史和艺术保存价值的不动产均被美术部长遵照以下规定划定为历史古迹。遵照本法律确定的原则,以下类型的建筑物属于可以被划定为历史古迹之列:(1)史前的巨石建筑物和埋藏史前遗址及其地层的土地;(2)为使已被划定或建议被划定为历史古迹保持清洁并得到开发利用,将它们同其他建筑物隔离开的建筑;(3)位于已被划定或建议被划定为历史古迹的建筑物视野之内的土地。遵照本法律的原则,已被划定为或建议被划定为历史古迹视野之内的建筑物为从上述建筑物的二楼或旁边看到500米范围之内的土地,无论该土地上是否存在建筑物。在征求历史古迹最高委员会和最高行政法律的意见后颁布法令制定此类例外的适用范围,并为其中每一古迹划定保护区。法律还规定,从负责美术的主管部门向有关主人发出建议将某建筑物划定为历史古迹的通知之日起,一切有关划定为历史古迹的规定适用于被涉及的建筑物。此类公布遵照有关土地广告的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国库不得对此类公布征收任何捐税。在征求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长的意见前,不得对任何被划定为或被建议划定为历史古迹的建筑物从事以为公用事业征用土地为目的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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