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17年土地法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5页(465字)

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1917年10月26日[11月8日]通过《苏俄土地法令》。主要规定:(1)立刻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不付任何赎金。(2)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直到召开立宪会议时为止。(3)任何毁坏被没收的即今后属于全民的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应由革命法庭惩办。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在没收土地田庄时遵守最严格的秩序,确定应没收的地段及其面积,编造全部没收财产清册,并对转归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产业连同一切建筑物、工具、牲畜和储存产品等等用革命手段加以保护。(4)本法附农民委托书是由《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定的,公布于该报第88号(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号),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各地应以这个委托书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5)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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