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下水道水质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5页(307字)

日本《下水道法》规定,公共下水道的管理者负有经常检查水质并记录其结果的义务。公共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上述技术标准。如果不符合,厚生大臣或建设大臣有权向该设施的管理者提出劝告,要求他们设置城市下水道终端处理场,以求改进。流入公共下水道的水,原则是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但是对于某些工厂,例如排入下水道的污水中含有多量有毒物质的工厂,公共下水道的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设置处理设施。1970年第64届国会对《下水道法》进行修改规定,城市下水道终端污水处理场,在其管理的下水处理区域,把安装水洗厕所作为每个家庭的义务。对排放恶劣水质的工厂,采取征收额外使用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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