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域排污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1页(278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对于产生,或可能产生废弃物排放的工厂或工业,其建立、改造或转移均须经行政审批,应以具备适当排放许可权证为条件。(2)在某些地区,如果某些活动或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物,经处理后仍可能构成严重的水污染风险,则不论是在正常活动过程中,还是在任何可预见的特殊情况下,政府都可以对这些活动或生产过程予以禁止。(3)如果发放许可证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或出现了新的情况而拒发许可证或提出不同的发证条件,则流域机构可以暂停发许可证,或修改许可证的条件。但最终取消许可证,须由政府作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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