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沼泽地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7页(329字)

印度尼西亚于1991年5月2日颁布《关于沼泽地的政府法令》。该法令主要规定:(1)对沼泽地实行保护,以维持生态系统平衡,通过长期、中期、短期科技计划充分利用沼泽地水资源,进一步发展沼泽地潜在自然资源;(2)严禁破坏沼泽地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禁止在这些区域内处理原料及固体或液体废物;(3)保护区内土地所有者不能干涉保护条例贯彻执行;(4)在沼泽地保护区内进行商业性作业,如采伐林木、猎取动物以及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等必须办理执照;(5)沼泽地开垦利用要依照“河流盆地发展计划”,并通过“沼泽地开垦计划”的批准;(6)公共工程部长负责沼泽地的控制和开发,以及沼泽地保护立法的监督和执行,也可将其职责授权给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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