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船舶航行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3页(228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没有接受海洋污染防止证书或临时海洋污染防止证书的检查船舶,不准使用于航行。(2)没有接受协议的证书交付的检查船舶不准使用于国际航行。(3)不符合海洋污染防止证书、临时海洋污染防止证书、协约证书里所记载的条件的船舶所有者不准把该船舶使用于航行。(4)水产厅长或海运港湾厅长可以指定有检查能力者代行对海洋污染防止设备等的检查。(5)检查代行者的指定及必要事项要共同部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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