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濑户内海环保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7页(492字)

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濑户内海不仅在日本,而且在世界上也是无与伦比的优美的风景区。对日本国民来说也是宝贵的渔业资源的宝库,国民都享受其恩惠。为了把它传给后代,有效地实行保护濑户内海环境的措施,政府必须制定保护濑户内海水质、自然景观等有关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的基本计划。(2)在决定或更改基本计划时,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事先听取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审议会及有关府、县知事的意见。(3)基本计划已决定或已更改时,内阁总理大臣必须上将其寄给有关府、县知事,并公布于众。(4)有关府、县知事应根据基本计划在各自府、县区域内,针对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应实施的措施,制定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府、县计划。(5)有关府、县知事在准备制定府县计划时,必须按总理府政令的规定,将其内容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6)内阁总理大臣收到上述报告后,可与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协商,对该府县计划的制定作出必要的指示。(7)有关府、县知事在府县计划制定后,必须马上将其寄给有关市、镇、村,并公布于众。(8)国家及地方团体为完成基本计划和府县计划努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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