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5页(838字)

美国政府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水资源保护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如1948年制定《联邦水污染控制法》,1956年制定《水质改善法》。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认为,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的污染,主要来自杀虫剂引起的污染、大型牲畜饲养基地造成的污染和无定点污染源造成的污染。政府针对这三个方面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法规和政策。对于使用杀虫剂引起的污染,国会从70年代初起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其中1972年修订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改名为《清洁水法》)和《联邦杀虫剂控制法》,这是水资源保护的两件主要立法。杀虫剂控制法授权环境保护署管制杀虫剂的使用。该法要求禁止使用或暂停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或已被证明是无效的部分杀虫剂,而把另一部分杀虫剂列入限制使用的清单。凡是属于限制使用的杀虫剂要控制其分配,并只限于受过训练的人使用。关于大型牲畜饲养基地造成水资源污染,根据1972年《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授权,环境保护署针对定点污染源,制定了《控制地面污水排放准则》,为执行这一准则,环境保护署还制定了全国消除污染排放规定。关于无定点污染源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雨水和灌溉水经过耕地,然后夹杂着杀虫剂、肥料、废物汇入河流湖泊而造成的水质污染。1972年对污水控制法的修正条款要求州和地方两级政府确认各自管辖区内污染区,提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1977年修正案提出了一个农村清洁水计划,规定政府要为那些为减轻无定点污染源污染而采取措施的农场主分摊一部分费用。1980年、1981年、1985年和1987年,美国对《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进行多次修改,联邦环境保护局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应的行政法规。此外,政府颁布与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还有:《安全饮用水法》、《国家港湾调查、研究与恢复法》、《风景河流法》、《类及野生生物协调法》和《沿海地区管理法》等。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水资源保护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形成了美国一整套保护水环境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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