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7页(237字)

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根据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府、县有权在濑户内海海滨带及其毗邻海域,指定下列区域为自然海滨保护区:在海滨地带,具有砂滨、岩礁等以及与此相类似的保护自然状态的区域;海水浴场、赶海区以及其他与此相类似的区域。(2)有关府、县有权要求准备在自然海滨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者、采矿者、采石取土者,以及其他行为者作出必要的申报。为保护及合理地利用自然海滨保护区,并可向申请者提出必要的劝告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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