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洋污染预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8页(657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3部分防止海洋污染的预防性措施中规定:(1)新加坡港务当局应有权提供设备,以便利使用新加坡港口船舶排放或储存油渣、废物、废料、垃圾。经部长批准,新加坡港务当局可就油类接收设备具体规定制定规章;对任何违章行为应予以处罚,罚款不得超过5000元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金和监禁并处。(2)为防止或减少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入海洋的目的,部长可制定规章,要求在新加坡海域的一切船舶安装这种设备,并应遵守其他可能规定的这种要求。如该规章被适用的船舶违反,该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人,应按本法负有罪责,并应负责偿付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3)部长可制订规章,要求在新加坡水域的船舶携带油类记录簿,并要求这种船舶的船长对所携带记录簿记录。如果任何船舶未按本规定的要求,携带这种油类记录簿,该船舶的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应对违反本法行为负有罪责,并应偿付不超过5000元的罚金;如在进行记载时,发生谎报或情况不确实的,则负有违反行为的罪责,应偿付不超过1万元的罚金,或被判予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罚金和监禁并处。(4)在下午6点至清晨6点的时间内不得在新加坡的水域内的船上装油或卸油。违反本规定,则该着陆物的占用者,应负有违反本法的罪责,并应偿付不超过5000元的罚金。(5)如在新加坡水域排放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都必须按本法规定向局长和港务长报告上述污物的排放。如不这样做,则该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应负有违反本法的罪责,并应偿付不超过5000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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