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7年海洋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5页(261字)

美国1977年制定《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其中第11节规定,禁止在邻接海岸线的美国通航水域毗连区水域之内排放本节规定的有害数量的石油。任何船只或岸上设备或海上设备的掌管者,一旦得知违反本规定者,须立即报告有关机关,否则须依照判决,承担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或受到不超过1年的拘禁,或同时受到罚款和拘禁。凡违反规定,排放石油的任何船只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均须向美国政府偿付为清除这类石油而付出的实际代价,款额按该船只总吨位计算,每吨不超过100美元或总额不超过14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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