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尘排放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7页(249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1)烟尘排放设施所产生的烟尘的排放人,通过设施的排出口排放的烟尘,其数量和浓度不得违反排放标准。(2)任何已有的烟尘排放设施所产生并排放大气的烟尘,在此项设施被指定为烟尘排放设施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适用前款规定。(3)特定工厂内修建的烟尘排放设施所产生的指定烟尘的排放人,不得排放不符合于有关此类工厂的烟尘排放设施通过排出口向大气排放的指定烟尘总量控制标准的烟尘。(4)违反上述规定的,处6个月惩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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