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1972年大气防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8页(232字)

瑞典1972年颁布《关于汽车排气的皇家条例》。该条例中包括关于汽车设备的规定,旨在限制汽车废气的排放。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只有在装备有效的装置,能够防止发动机漏气体并能限制排气中杂质含量的条件下,才可使用。柴油汽车必须装备有效的装置,防止产生有色的或黑色的气体。该条例还规定排气中各种成份的最高容许含量,即发动机排气中一氧化碳不得高于24.8克/公里,烃类不得高于2.1克/公里,氮氧化物不得高于1.9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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