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车辆废气测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8页(283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应对由于车辆阻滞而造成或可能造成机动车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的交通要道及其周围地区的大气中的机动车废气的浓度进行测定。(2)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前条所述测定的结果认定某一道路及周围地区的大气中机动车废气的污染程度已超过总理府命令所规定的限度时,应要求该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法采取措施。(3)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前条所述测定的结果认定有特殊必要时,除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要求外,可以建议道路管理人或有关行政机关首长采取改造道路系统等有助于降低大气中机动车废气浓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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