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设备大气排放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9页(246字)

德国《污染控制法》规定,具有超过10000立方米处理能力的炼油厂和油罐库,属于需要获得批准的设备。需要获得批准的设备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1)不能造成有害于环境的影响和其他危害,不能对公众和周围居民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和噪声。(2)对有害于环境的因素应采取预防性措施,特别是要采用先进技术和控制排放措施。(3)设备正常运转而产生的残留物,必须得到利用,只有在技术上是不可能或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将这些残留物作为废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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