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产品大气排放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9页(238字)

德国《污染控制法》对机器、设备、车辆、原料和燃料定出具体控制要求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强行要求降低汽油中的铅含量。柴油中的硫含量要逐步减少,从1975年5月1日起为0.55%,从1976年5月1日起为0.50%,从1979年1月1日起为0.30%。该法规定,关于产品质量控制和有关交通方面的单独条款及有关地区排放控制可结合在一起,地方政府有权在逆变天气条件下,限制交通和某些地区的固定设备的运转,并强行规定某些燃料的停用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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