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7年大气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4页(300字)

美国1977年颁布《净化大气法》。该法规定:(1)准许各州延长5年达到净化大气标准(即由1977年7月1日延至1982年7月1日)。(2)严格排放标准,保护现有的符合大气质量标准的地区免遭污染,例如国家公园。(3)指示环保局审查1981年应达到符合卫生要求的大气净化标准。(4)各州根据本法拟定相应的净化大气计划;对未能执行本法规定的州实行惩处的措施。(5)对同温层臭氧层产生有害影响的各种物质继续开展研究。(6)对一切有害排放进行净化处理。(7)建立全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开展5项有关大气净化问题的研究,指示环保局及美国全国科学院进行某些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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