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段准照占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8页(456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69条规定,以准照占用系供用于临时性使用的地段及认为不适宜设立永久性权利的地段。第70条规定,以准照占用为以租赁合约作为基础,任何一方经于至少60天前作出预先通知后,得随时解约。第71条规定:(1)占用的准照,有效期为1年,倘期满前60天内不申请续期即作为无效论。(2)准照的续期得受有关税率的调整及占用条件的修订,作为限制。第72条规定,占用税系于接获当局有关办理准照手续的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到地段所在市的公钞局以凭单缴纳。第73条规定:(1)在以准照占用地段上,只准建有临时性建筑物或设备。(2)在上述地段上,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存放不卫生,含毒、不方便或危险物品。第74条规定,合约经双方协议,得在正常效期告满前予以取消。又或批给人士因对方不遵守合约所载任何一项条件,而由单方面予以废止。第75条规定,占用人无权取回在地段上所作的改良物;同时不论中止占用的理由为何,亦无权索取赔偿;但应发还其对地段原来有权占用的有关期间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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