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对策审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3页(255字)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4章公害对策会议和公害对策审议会中规定,设立公害对策会议,作为总理府的下属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内阁总理大臣兼任会长,日常事务由内阁官房处理;设立中央公害对策审议会,作为环境厅的下属机构,执行本法规定的职权,向内阁总理大臣、环境厅长官和有关大臣陈述自己的意见,日常事务由环境厅长官官房处理;各都道府县设立公害对策审议会,负责调查和审议有关本辖区境内公害对策的基本事宜;市镇政府可根据所属都道府县条例的规定,设立市镇公害对策审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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