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损害赔偿利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9页(313字)

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当事人之一请求判决可得利益损害赔偿,其财产损失赔偿额能够预先合理估计的,应当判决赔偿。有充分理由的,可以确定年赔偿额。年赔偿额确定后,情况发生变化的,赔偿额可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作适当调整。对可得利益损失以一次算清方式付给不动产所有人和场地租用权人的赔偿,其保证、分配和支付的规定,适用《财产征用法》。该法也适用于有关动产此类赔偿的保证、分配和支付。具有财产抵押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通过与赔偿责任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而不经法院裁判获得可得利益的赔偿。因赔偿额过低而使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责任人依要求取消原协议而重新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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