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9页(354字)
瑞典《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1)本法所称赔偿责任人,是指基于不动产所有权和场地租用权而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本法规定的有害环境活动的人。该赔偿责任人也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此类有害活动以及在其商业或公共服务活动中利用该财产的人。其他使用财产者,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有害环境活动的,只对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损害依本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财产拥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或者承租权,在其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有害环境的作业,也应依本法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责任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明确者除外。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损害事实和责任人能够采取的预防损害或伤害的措施以及其他情况合理区分各自的责任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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