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环境损害保险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9页(370字)
瑞典《环境保护法》规定:(1)根据《环境损害赔偿法》,为赔偿某些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险政策(环境损害保险)。依本法或者依本法发布的命令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的活动的人,应当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指定机构制的价目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该保险金应当按照有关历法年度缴纳。(2)根据保险项目的具体规定,环境损害保险对《环境损害赔偿法》规定的下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依《环境损害赔偿法》有权获得赔偿但又不能得到赔偿或者受害人已丧失损害赔偿权的;难以确定伤害和损失责任人的。(3)缴纳保险费的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付环境损害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并处以罚款。对监督机构的此命令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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