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污水排放费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2页(467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根据本法规定,经批准的污水排放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借以保护和改善各流域的水资源状况。(2)这笔费用的金额应按使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增加的情况进行计算,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将金额分摊到各有关单位。污染单位的定义可按本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惯例性的处理标准确定。这项标准是以处理1000居民一年的生活用水所产生的污染量来度量的。同样,本法实施细则还应提出不同性质污水处理之间的转换率。各污染单位应支付的金额可能随河流和河段的不同而不同,如果需要,可以按水文规划中有关内陆水水质的规定进行计算和修正,主要应能满足弥补实施这些措施所需修建工程设施的费用的要求。(3)污染费应由流域机构征收,用以保护和改善各流域水文规划中所要求的水质,因此这笔费用对于各有关单位来说是积极有效的。(4)如果污染费支付方已经负担了地方政府或市政当局所施加的(或将来有可能施加的)某些其他财政费用,而这些费用又是用于污水净化目的的,则水务会议应对这些支付方的费用打一个年度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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