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产业废物处理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1页(334字)

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1)凡欲以收集、运输、处理产业废弃物为业者,应得到其管辖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2)除非都道府县知事认为据上款规定提出的许可申请符合本法律各项要求,否则不得批准。(3)在第1款所述的许可中,应规定有效期并规定为保全生活环境所需的各种限制条件。(4)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者,应据政令规定的标准从事产生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或处理作业。(5)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者,如欲变更其所从事的产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或处理业的范围时,应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6)凡得到第1款所述许可者不得委托他人进行产业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或处理。(7)违反第1款规定许可者,处1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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