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输入鸟类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1页(401字)
美国法律对鸟类输入检疫条件规定,由产地政府兽医签发证明,输出鸟类需根据《美国农业部批准检疫要点》,隔离检疫45天;无新城疫、鹦鹉热或其他传染病。《美国农业部核准检疫要点》如下:(1)主持者由产地政府兽医主持之。(2)检疫设备齐全。地点便利输出,距离其他家禽、鸟类场所至少相隔半公里。建筑物注意气候,风向,便于防止传染病。卫生及安全设备:水源卫生,垃圾及污水处理完善,排水系统良好;强力清洗及消毒用具。工作要点:指事实上专门管理人员:工作衣鞋必须清洁、消毒;工作严密管理;兽医主管随时注意监督及有关联系;鸟之管理每只鸟均有编号;每群鸟同时迁入隔离室,同时放行;在检疫期中,不能注射疫苗;饲料经美政府兽医指导调配;检疫期中死亡之鸟,须经兽医解剖,如发现传染病该群鸟不准输出。上述各项要点,必须严格执行,如果发现未尽负责,美政府可以拒绝鸟之输入及撤销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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