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垃圾箱提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2页(286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0节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房屋的占有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出资提供、建造或者重建:(1)符合行政长官要求规范的垃圾箱和其他盛放容器,放置在房屋中行政长官认为便于堆放废物或者垃圾的适当位置上;(2)符合行政长官要求规范的废物箱集中地或废物箱存放区,设在房屋中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位置上,和前款所述放置垃圾箱和其他盛放容器的地方。第2条规定,在依照前述第1条已经提供垃圾箱或者盛放容器的情形下,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房屋的所有人或者占用人经常将垃圾从房屋运送到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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