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市町村废物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1页(397字)

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1)市町村应为其管辖区内的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2)市町村在据前款所述规划对生活环境的保全进行干预之前,应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前款所述区域内的一般废弃物。(3)坐落在第1款所规定物地区内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那些在其所有的土地或建筑物中产生的、能以不妨碍生活环境保全的方式简便地加以处理的一般废弃物应努力自行处理;对于那些不能自行处理的一般废弃物,亦应努力协助市町村加以收集、运输、处理,如将易燃废物与不易燃废物分装在不同的容器中,将粗大的废弃物运至规定的地点等。(4)市町村长有权为坐落在第1款规定地区内的、在其生产活动中会产生大量一般废弃物的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人,规定运输该一般废弃物的方法。(5)市町村可据市町村制订的各项条例为其所进行的一般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征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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