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垃圾抛洒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2页(431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18节第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1)在公共场所堆放、滴落、放置或抛洒尘土、脏物、纸张、煤灰、尸体、垃圾、箱子、木桶、捆包及其他任何物质;(2)将任何形式的物品、物质放置上述物品、物质及其滴落的粒状物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公共场所的地方;(3)在公共场所晾晒任何食品或者其他任何物质;(4)放置、撒落、溅溢或抛洒血液、盐水、有毒有害液体、残汤剩汁或者其他令人讨厌的污秽物质,流到或者落到公共场所;(5)拍打、清洁、抖动或者搅拌煤灰、毛发、羽毛、石灰、沙子、废纸或者其他物质,使风载带到公共场所;(6)在公共场所抛撒或遗留瓶、罐、食品容器、食品包装袋、玻璃、食品粒子或其他任何物品;(7)在任何街道上或者公共场所吐痰、擤鼻涕。第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水渠、排水沟、湖泊、水库、河流、溪流、河道、岩边或者近海海域滴落、堆积、抛撒垃圾及其他物质。第3条规定,违反前述第1条或者第2条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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