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1页(426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55条规定,废物管理人员对经营者和企业成员就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重要事项提供咨询。他们有权利并有义务处理下列事项:(1)监督废物的形成及其利用和清除。(2)遵守本法和依据本法颁发的法律规定,监督完成的条件和义务,特别是检查工厂车间、设备中产生的废物,控制利用和清除的废物种类和特性。通知存在的问题并为清除措施提出建议。(3)向企业成员解释公众健康受到的废物造成的不良影响,说明哪些是从废物中释放出来的,哪些是从设备中释放出来的。向企业成员解释设备的情况以及为避免、利用和清除废物所采取的措施。(4)对联邦侵扰防护法需要审批的设备,特别是监测那些产生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的设备。此外,还要致力于下列开发和应用:对环境有益的、废物少的方法,包括避免废物、无害化利用废物和对环境有利的废物清除方法;对环境有益的、废物少的方法,包括再利用、使用方法,再利用之后对环境有利的清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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