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过境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9页(335字)
法国1990年《关于作为公害污染源的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的法令》规定:(1)从事废弃物的边境间转口需要向作为目的国的欧共体成员国、出口的欧共体成员国、转口经过的最后一个欧共体成员国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2)在下列情形下,负责环境的部长可以反对从事转口,并说明理由:申请议论不全;无法证明收货人拥有保证在不对人身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的条件下处理有关废弃物的资格和技能。部长的反对决定应在从他收到申报书之日后15天内通知申报人,否则被视为他不反对从事转口。向海关的有关部门转发同一反对决定的复制件。(3)从原始拥有者到收货人的废弃物运输,每次均须携带本法令指出的主管部门授予的许可证书和货物交接文件,否则拒绝废弃物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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