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害物质机构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6页(472字)

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条例》第1章规定,有害物质管理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1)向工业部部长提供制定并发布公告的建议。(2)向主管部长提供制定并发布公告的建议。(3)向有关当局就有害物质登记问题或者登记的撤销问题提出建议。(4)向主管部长、工业部长及有关的管理机构提供建议。(5)考虑解决由有害物质给人造成的伤害。(6)通知或者发布与有害物质有关的信息。在这方面,首要任务是列出有害物质和有害物质管理人员的名单。(7)在根据法律执行工作任务时,在义务监督任务的执行,并向有害物质的管理部门和机构提供建议。(8)向工业部及内阁提出一有害物质管理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并提出解决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的方案,以此作为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准则。(9)享有法律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还规定,有害物质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任何退休的委员都可以被再次任命。如果委员在任期内出现死亡、辞职、由于工作能力差、不诚实、或者不胜任工作而被免职、品德败坏者、难以胜任者、被法院终审宣判入狱者(过失犯罪或轻微犯罪除外)也将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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