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检查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1页(416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87节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公共卫生官员、公共官员或者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出于本法或者依照本法制定的管理条例的目的,可以在早8时至晚8时之间进入任何房屋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搜查,或者进行本法或者相关条例许可的任何工作,不得因为进入这些房屋或者在这些房屋中从事任何工作而受到法律诉讼或者干扰。第2条规定,除征得房屋占用人同意外,任何人未提前3小时通知房屋的占用人,不得凭借前述第1条授予的权力进入任何房屋。第3条规定,虽然前述第1条已经作出规定,但是如果在该条规定时间外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搜查,或者进行任何工作是必要的、有利的,则行政长官、公共卫生官员、公共官员或者被授权人员可在进入前至少6小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占用人发出通知。第90节规定,在应急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指示立即实施行政长官认为对于公众健康或者公众安全是必要的依法授权的任何工作或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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