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共卫生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2页(410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94节第1条规定,当依照本法或者相关条例所送达的任何通知或者命令要求任何房屋的所有人、占用人或者负责人完成某项行为、事项,而他不能执行通知或命令中的要求时,在没有对这种行为特别规定罚金的情形下,未执行通知的人构成犯罪,处不超过2000美元的罚金。第2条规定,当这种通知和命令要求完成或者实施本法、相关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项未指定时间时,必须确定执行通知和命令中要求的合理时间。第3条规定,当被送达任何通知和命令的人不能执行通知和命令时,行政长官可以在不妨害前述第1条规定程序的前提下,在通知和命令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实施通知或者命令中规定的事项,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向该人收取在实施该事项时发生的合理费用。第4条规定,不得认为本节不允许行政长官根据被送达通知和命令的人的请求,根据该人员交付实施该事项所需成本与费用的承诺,实施通知和命令中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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