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产产地卫生监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4页(195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101条规定:(1)如果在建立产地之后,综合其养殖、生产与销售公共条件,成批动物或食品有可能对公共健康构成危险,在兽医巡视员的建议下,省长可下令进行调查证明或在一处或多处进行动员以进行监控。(2)在不影响对供应商的职责进行质疑的情况下,证明和动员的费用,尤其是交通、仓储、分析和销毁费用,均由相关操作者承担。

分享到: